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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二标段)计价争议的复函

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

(二标段)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94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二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报价增值税税率为10%,合同专用条款第21.2.1条第4点约定结算时规费费率及税率执行合同附件投标报价的费率、税率,不因国家收费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现发承包双方就增值税税率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背离了国家税率政策,且承包方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则结算增值税税率应按9%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仅为发承包双方对税率调整风险负担的约定,未违反税收法定政策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2021年5月24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四),发承包双方同意税率与原合同约定保持一致,按照10%执行,并约定承包人应按开具发票时国家税率政策规定的税率。故本工程计税方法是用于确定工程的含税造价,与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式和费率无关联,增值税税率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1.2.1条第4点及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执行投标报价时的税率,不作调整,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价格风险的分担,故结算时按投标报价税率10%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