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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9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台基坑、桩基工程及天沐河双双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8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_TB06-01-2007,其中《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仅适用于单跨超过100m的大型桥梁工程,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膨润土计量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横琴天沐琴台(桩基工程)施工图》说明(一)第5条“钻孔护壁泥浆应采用制备泥浆,泥浆制备应选用优质膨润土”,双方对相应定额中粘土替换为膨润土的用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执行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 》(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未具体明确膨润土与粘土是否需要换算及换算关系,以膨润土直接等量替换“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等定额子目的粘土缺乏依据,结算工程资料缺少泥浆配合比资料、泥浆用量及膨润土使用量等签证内容,送审资料光盘文件“膨润土进货台账”中的进货单未经发包人或监理签认;承包人编报结算时将原定额子目工料机中“粘土”直接等量替换为“膨润土”,远远大于“膨润土进货台账”载明数量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的每m3粘土换算为95kg膨润土。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钻孔灌注桩和旋挖桩定额分别套用的2010房建定额“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子目中均采用粘土护壁,定额中无膨润土护壁的相关子目,而本工程的桩基工程设计说明采用优质膨润土护壁,是否可将定额子目中的粘土换成膨润土,且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如不可,粘土与膨润土的消耗量应如何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2010房建定额的“钻孔桩成孔灌注”和“ 旋挖桩”定额子目是按采用粘土制作泥浆考虑的,由于膨润土泥浆与粘土泥浆的组成不同,两者的消耗量也不相同。膨润土消耗量可按合同第11.2.1条约定计算,即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第九条进行换算,每m3粘土换算95kg膨润土。

二、关于钢护筒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进场前已进行了软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含淤泥和局部淤泥质粘土层,层厚5.00~31.00m,平均层厚17.69m。桩基工程设计文件(设变02-桩-07)说明“本工程建设场地为较厚的软弱土层,为保证灌注桩成桩质量,施工时可考虑采用双护筒工艺,内外护筒长度均须穿透淤泥层,进入粘土层1m”,内护筒为永久性护筒,外护筒在成桩后拔出。合同双方对钢护筒定额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场地经过吹填、软基处理后形成陆域,不涉及承包人提出的桩基水上作业情况;“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包含“护筒埋设及拆除”、“钻(冲)孔出渣”等工作内容,已综合考虑成孔与钢护筒埋设;根据合同约定,随着成孔跟进埋设钢护筒或先埋打设钢护筒再在筒内出土成孔,属施工方案的机械选型及工序安排,并不影响计价。结合作业条件及工况,发包人提出:(1)外钢护筒适用“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相应扣除“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与钢护筒相关的重复内容,且不应重复计取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2)内钢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位于河道中心人工岛,虽然进场前场地进行了真空预压处理,但地质仍较差,仍存在冲填土、淤泥、淤泥质粘土、粉质粘土、粗理砂。为保证在淤泥中顺利成孔、有效控制灌注桩成桩质量和充盈系数,经试桩后设计采用双护筒施工工艺。承包人提出:(1)《公路工程定额应用释义》载有“本定额编制中,干处埋设护筒埋设按埋深1.8m计算”、“对于在旱地或岸滩处采用振动沉埋较长的护筒时,可按水深5m以内埋设护筒定额扣除型钢、钢板、工程船舶的定额消耗并适当考虑护筒的周转次数进行计算”的有关说明。因本工程外护筒埋深采用的是振动沉管工艺,故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 “钢护筒埋设 水上(水深) 5m以内”子目并扣除该子目中的型钢、钢板、工程船舶,不应套用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陆上)子目。(2)内护筒埋设长度均在20m以上,埋设难度较大,且20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无相应子目;评审单位要求套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进行组价,但该定额子目为钢筋笼制作、安装,无法扣除钢筋笼的制作费用。承包人建议套用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中的“钢柱安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只有在约定使用的定额缺项情况下,才能参考借用其他行业定额计价规则。根据2010市政定额有关说明“水上作业”的定义,本工程不属于“水上作业”。因此,外护筒应套用2010市政定额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扣减桩子目中的“金属材料(摊销)”用量;内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没有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进行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三、关于施工便道水泥搅拌桩费用列项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对施工便道采用Ф800大直径单轴搅拌桩进行地基加固,合同双方对该搅拌桩的列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有关设计文件虽提示了施工便道单轴水泥搅拌桩的规格、范围及布桩方式,但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亦应按措施项目列项。承包人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已在施工图有明确的施工做法,计价应纳入分部分项中。但在审核过程中,评审单位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计价应纳入措施项目中。

我站认为,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应按措施项目列项。

四、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砌筑泥浆池,双方对泥浆池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送审资料仅光盘中提供了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数字文件和报审表的扫描件,未提供经审批施工方案的纸质版资料;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文件提出泥浆池(箱)的具体设置,但现场施工影像资料有采用土质泥浆坑、槽,未见泥浆池;结算资料未见泥浆池的验收资料及工程量签证资料;2010房建定额A.2桩基础工程的章说明第十八条“本章子目未考虑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发生时按照措施其他项目的规定计算”;《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59号)指出“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综合上述情况,发包人认为工程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泥浆池,未产生泥浆池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桩基工程采用2010房建定额计价,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应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26.26元。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工程量未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定额子目中,应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审核单位认为已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中不再单独计取。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是否可以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

我站认为,2010房建定额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五、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前期,承包人编制的“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并经过监理批准,双方对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及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编制,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批准,作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结算资料未见施工方案调整及审批确认资料,承包人调整机械配置属于自身的管理组织行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施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但在施工过程中,我方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打桩机械的数量进行了调整,每台机械的进出场均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我站认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1(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六、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争议

本工程设计的坑内支撑采用立柱桩+钢格构柱型式,双方对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构柱嵌固于灌注桩内,与钢筋笼一起整体吊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灌注桩内的钢格构柱在2010房建定额没有相应的子目;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的难度远远大于钢柱的制作、安装;应套用“焊接钢管柱构件制作” 和“钢柱安装”子目较为合理。

我站认为,本工程的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工艺与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中的钢柱制作、安装子目一致,应套用钢柱制作及钢柱安装相关子目,并扣减拆除钢格构柱的残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